2006年8月25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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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对野生动物手下留情
本版策划 王树范 撰稿 朱兰英 章琴 配图 王志浩

  4万美元可以射杀一头野牦牛、1万美元能狩猎一头盘羊……当珍稀野生动物被标上价格,面临狩猎权国际拍卖时,舆论哗然。无论出于理智还是情感,公众都表现出难以接受这样的“市场化”的态度。
  我国首次秋季国际狩猎野生动物额度拍卖,从悄然发布到短短几天内迅速“搁浅”,这一戏剧化的过程说明了什么?首次秋季国际狩猎野生动物额度拍卖有法律依据么?它是对野生动物的有力保护,还是不合时宜的不明智之举?就此,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请他们谈谈对狩猎野生动物额度拍卖的看法和观点。

  事件回放

  野生动物狩猎额度拍卖“搁浅”
  8月9日,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召开临时新闻发布会上,宣布我国首次秋季国际狩猎野生动物额度8月13日在成都拍卖,并公布此次狩猎额度将涉及14种野生动物共289只(头),地域范围限于四川、新疆、青海、甘肃、陕西、宁夏、内蒙古、湖南等8个省和自治区。
  尽管有关负责人一再表示,开展国际狩猎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实现保护和经营利益双增长的良好局面,而且狩猎野生动物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管理,且我国早在1985年就已开展国际狩猎活动,此次拍卖是为了规范市场和“阳光审批”。但是,拍卖还是遭到了公众的强烈质疑:猎杀会否给野生动物带来灭顶之灾?野生动物保护的主管部门为何还是猎杀野生动物的批准部门?
  质疑之声如此强烈,显然大大出乎政府部门意料。8月11日上午,国家林业局紧急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曹清尧宣布:为了更加广泛地听取各方意见,完善拍卖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原定于13日在成都举行的2006年秋季国际狩猎野生动物额度拍卖活动将推后进行。

  市民观点
  人类的刻意猎杀会破坏生态平衡
  我国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虽然得到了一定的恢复,但远远没有达到不杀不行的“饱和”程度。而且,大自然遵循弱肉强食和优胜劣汰原则,自然能维持不同野生动物间的种类平衡,人类的刻意猎杀反而会破坏生态平衡。

  请先给我们一个科学合理的理由
  一方面政府部门不断地呼吁要保护爱惜野生动物,另一方面突然又要进行国际狩猎权额度拍卖,转变之大我实在难以接受。原来,实行野生动物国际狩猎在我国已有多年的历史,可为何直到要宣布拍卖后才让公众知晓这一事实呢?如果有关部门在出台决策前,能够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向普通公众阐述其背景和原因,应该能获得更多人的支持。所以,拍卖之前请先给出一个明白的说法,我们才可以心平气和地讨论其科学合理与否。

  林业部门
  我省没有设立国际狩猎区

  省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的工作人员不愿意对“野生动物国际狩猎权额度拍卖”一事发表观点,但他们明确表示,我省并没有国际狩猎区。
  据了解,我省目前野生动物种类已达到689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动物18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97种,省重点保护动物70多种。这些野生动物中,扬子鳄、华南虎、朱鹮、梅花鹿、黑麂、河麂、黄腹角雉和白颈长尾雉等为我省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尽管如此,我省无论是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狩猎区域,都没有建立国际狩猎场的条件。
  多年来,我省各级林业部门一直致力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给予沉重打击。今年上半年,省林业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以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行动,共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案件313起,救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4只(条)、一般保护野生动物35253只(条),还救护了12448只(条)野生动物。通过开展打击行动,我省各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一定的遏制,野生动物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

  动物科学专家
  10年后再规划国际狩猎场也不迟

  一些专家指出,经公众和政府授权负有保护野生动物职责的林业部门,应该加大保护力度。目前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是否已经足够了,有没有设立国际狩猎区并对野生动物狩猎额度进行公开拍卖的必要?
  记者采访了浙江林学院动物科学系主任周圻教授。周教授是研究野生动物的专家,眼下正在美国Cornell大学做访问学者,考察和研究野生草食动物的保护与开发。他欣然接受了这次越洋采访。
  周教授认为,猎杀并非保护野生动物的方式,更不是好的方式;只能说,对一种野生动物而言,按照专家规定的数量和地域进行猎杀不会造成其绝灭。
  狩猎是发达国家的一项体育娱乐活动,如美国。同高尔夫、篮球等一样,狩猎也正在成为产业。但是,这里必须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被狩猎的野生动物在这个国家所有适宜栖息地的种群已达到足够的数量(如美国,野生鹿、松鼠等动物在能够栖息的乡村与人类一起自由自在地生活,这个时候就可以规划狩猎场了)。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娱乐产业的效果,才能达到人与动物和谐共荣的境界。但是,我国目前野生草食动物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决没有到规划狩猎场的时候。如果某一种动物(如羚牛)数量多到眼下确实没有办法解决的地步,也可以先个别地进行自主开发。
  周教授说,靠约300头宝贵动物一年换来的约300万美元,对用于保护偌大一个国家如此宝贵、如此广泛的资源来说,并不能起到多大作用。况且,在我国目前执法力度有待加强的背景下,盲目地进行市场化操作,结果很有可能变狩猎为滥杀。
  其实,我们国家野生动物保护面临的困境是观念的陈旧,而观念之所以一时难以改变,是因为我们还没有尝到大苦果。国内外实践证明,随着人类生产和生活对自然生态系统日益严重的占用和对珍稀野生经济动物的猎杀,在保护区有限面积的围栏内采取半散放饲养管理是保护与发展(大型)野生草食动物的有效途径。现在就将狩猎权额度推向市场,有急功近利之嫌,搞得不好,就成为杀鸡取卵。周教授认为,我国10年后再规划国际狩猎场也不迟。

  资源与环境法专家
  应更加重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我国这次国际狩猎野生动物额度拍卖活动推迟举行或最终取消,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取得成果的又一生动事例,彰显了作为环境法治指导思想和原则的环境民主的重要意义。”浙江林学院环境法研究所所长夏少敏认为。
  尽管国家林业局强调,狩猎野生动物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将“为调控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列入特许猎捕的范围。同时,该《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经其审核后批准进行。
  然而,夏少敏说,以此来论证拍卖狩猎野生动物额度的合法性是不充分的。首先,狩猎野生动物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无法找到直接的法律依据,而关于拍卖狩猎野生动物额度的最有效的法律依据肯定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而不是作为其下位法的《实施条例》。其次,国家林业局对《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解释并不准确,“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并不等于“猎捕”或“狩猎”。根据这一条,很难说国家林业局有权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狩猎。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公布,距今有18年,已与我国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实际不相适应。”夏少敏说,《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时强调的是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抢救性保护,而对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规定得不充分。在可持续发展思想得到广泛传播、科学发展观正在认真贯彻落实的今天,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势在必行,而且实际上一些做法已进行了多年,关键是将其纳入法治轨道。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在修改过程中,而修改后是有可能明确规定狩猎野生动物的。在此之前,拍卖狩猎野生动物额度是不合时宜的,拍卖活动推迟或取消则是明智的。不过,“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时应明确准许狩猎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果说某种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数量达到了需要‘人为地调节’的程度,则首先应该将此种野生动物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中除去,才能进行狩猎。否则,拍卖狩猎野生动物额度的作法就存在法理障碍。”
  夏少敏认为,此次拍卖之所以引起这么大风波,说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还没有被政府足够重视。如果在公共决策中遵循“宣布—讨论—设计”的途径,而不是过去习以为常的“设计—宣布—辩护”的路径,决策的执行将顺利得多,社会也将更和谐。

  新闻助读

  “野生动物狩猎额度”指的是狩猎的地区划定、狩猎对象以及狩猎数量。获批准的狩猎野生动物猎捕权的种类、数量可以进行转让。以往的野生动物国际狩猎都是通过代理机构向政府申请许可批准的。